云南国际橡胶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现货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国际橡胶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胶中心”)交易行为,维护交易中心的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橡胶产业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 号)、《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 737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 号)、《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令 2013年第 3 号)、《云南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修订)》(云政办规〔2022〕2 号)、《云南省商品现货市场交易规则(试行)》(云商市建[2021]7号)等规定,制定本交易办法。
第二条 国胶中心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
原则,接受云南省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发挥现
代信息技术优势,为商品交易提供交易、结算、交收和信息
发布等市场管理服务。
第三条 本交易办法适用于国胶中心经营范围内商品的交易活动。国胶中心、交易客户、指定交收仓库、指定结算银行、指定检验机构以及相关人员均应遵守本交易办法。
第二章 术语
第四条 商品交易是指卖方(或买方)交易客户通过国胶中心预先公布需要卖出(或买入)商品的名称、品牌、规格、等级、交收地点、交收日期、价格、数量等信息,符合资格的买方(或卖方)交易客户选择是否采购(或销售)。
第五条 交易客户是指经国胶中心审核批准,可在国胶中心从事商品交易的企业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
第六条 国胶中心交易平台是指国胶中心提供的以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为基础构建的交易平台,交易客户通过该平台进行商品买卖和相关信息披露,成交后平台自动生成电子交易合同。
第七条 电子交易合同是指交易客户依照法律法规和本交易办法及国胶中心的有关规定,通过国胶中心电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而达成的购销合同。
第八条 交易账户是指国胶中心为交易客户设置的,用以按日序时登记核算交易客户的出入金、服务费及其它款项的账户。
第九条 商品名称是指国胶中心电子交易平台中进行交易的上市商品的名称。
第十条 结算是指根据交易客户的商品交易结果和交易平台的有关规定,对交易客户订货履约金、交易服务费、交收服务费及其它款项进行计算、划转的业务活动。
第十一条 《仓单》是指交易客户将符合国胶中心规定(品牌、规格、质量、数量等)的商品交付给国胶中心指定交收仓库保管后,由该仓库开具的记载该批商品数量、质量等相关内容的权属凭证。
第十二条 《注册仓单》是指交易客户将经国胶中心认证品牌商品的《仓单》,提交国胶中心核准并注册后形成的权属凭证。《注册仓单》对应商品的提货只能凭国胶中心出具的《提货单》办理。
第十三条 指定结算银行是指由国胶中心指定的、协助国胶中心办理结算业务的银行。
第十四条 指定交收仓库是由国胶中心指定的,并与国胶中心签约,为国胶中心和交易客户提供仓管服务及商品交收的仓库。
第十五条 指定检验机构是指由国胶中心指定的,为国胶中心和交易客户提供质量检验服务的机构,其检验结果将被国胶中心作为商品是否符合要求的依据。
第三章 入场
第十六条 交易客户须承诺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并经国胶中心资质认证后方可入市交易,交易客户必须为行业内企业,严禁个人投资者入市交易。
第十七条 取得交易客户资格须向国胶中心提出申请,申请者对提交的全部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国胶中心审核申请时,有权要求申请者提供文件资料原件进行比对审查。经国胶中心审核批准后,申请者取得交易客户资格。
第十八条 交易客户应当在取得资格后的 5 个工作日内
办理完成下列事项:
(一)按照国胶中心的有关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二)国胶中心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九条 客户凭注册时设置的交易账号和密码自行参与交易,客户应妥善保管交易账号和密码,并对自己账号下发生的交易行为及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条 交易客户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国胶中心商品交易;
(二)享有国胶中心提供的结算服务;
(三)享有国胶中心提供的交收服务;
(四)享有国胶中心提供的相关信息服务;
(五)使用国胶中心提供的有关设施;
(六)其它依法应享有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交易客户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胶中心相关办法、细则;
(二)接受国胶中心的监管;
(三)严格履行相关协议和电子交易合同;
(四)按国胶中心规定交纳全额货款、保证金和各项费用;
(五)及时向国胶中心通报其重大变更事项;
(六)保证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七)维护国胶中心声誉;
(八)对其所属交易账号及密码的保管和使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九)实时关注国胶中心网站;
(十)其它依法应履行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国胶中心有权取消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客户的资格:
(一)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
(二)严重违反国胶中心有关规定的;
(三)不按国胶中心有关规定交纳相关费用的;
(四)国胶中心认定的其它情况。
第四章 交易
第二十三条 国胶中心上市商品为橡胶。国胶中心需对拟上市商品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将基本信息予以公告,公告后开始交易。
第二十四条 交易客户通过国胶中心进行现货交易时,在国胶中心规定的可交易范围内的商品,交易客户可自主申请交易。
第二十五条 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交易日开始与终止时间以电子交易平台时间为准。交易日时间为:上午 8:30—11:30 下午 13:30—15:30。在国胶中心认为必要时,国胶中心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交易时间、延时开市、延时闭市、提前闭市或暂停交易,并及时在国胶中心网站公告。
第二十六条 商品交易实行履约金制度。交易客户应当按照订单金额交纳相应比例的履约金,履约金收取标准由国胶中心制定并予以公告。国胶中心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交易履约金比例,并在国胶中心网站公告。
第二十七条 商品交易方式和流程
(一) 交易客户登录
(1)交易客户通过国胶中心电子交易平台网站,使用交易客户账号和密码登录电子交易平台。
(2)国胶中心通过国胶中心交易平台网站向交易客户提供电子交易平台登录通道,交易客户凭交易客户账号和密码登录电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二) 现货传统拍交易 (单向竞价)
(1)卖(买)方交易客户将商品的品牌、规格等主要属性、仓单信息、交货地点、交货时间、数量、起拍价等信息通过交易平台申请标的向国胶中心提交单向竞价委托申请,委托申请审核通过后,电子交易平台将冻结其对应的交易履约金;
(2)国胶中心核实现货或仓单所有权以及审核单向竞价申请后为卖(买)方交易客户创建竞价交易标的商品;
(3)国胶中心与卖(买)方交易客户商议并最终确定单向竞价场次的日期、时间等信息,由国胶中心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对外发布单向竞价公告;
(4)买(卖)方交易客户根据国胶中心公告等提示,在规定时间内进入单向竞价模块的对应场次;
(5)竞价方参与竞价时,电子交易平台将冻结其对应的交易履约金。
(6)竞买(卖)交易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在规定时间内以最高(低)价成交并通过电子交易平台签订电子购销合同。
(三)现货报盘交易(现货协议)
(1)交易客户通过国胶中心电子交易平台进行买入、卖出挂牌,其他交易客户进行摘牌,达成买入、卖出交易。允许在国胶中心进行挂牌交易的商品以国胶中心公布的挂牌商品名录信息为准。交易客户应根据国胶中心的要求,如实申报挂牌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商品名称、型号、规格、属性、品牌、生产厂家、交货日期、交货地点、交货方式、付款方式、价格、数量、最小交易量等。
(2)交易客户提交挂牌指令时,电子交易平台将冻结其对应的交易履约金。
(3)交易客户可通过电子交易平台查询挂牌信息,从中选择符合自己要求的商品,提交摘牌指令。
(4)交易客户应对挂牌商品如实描述,并根据买方客户要求提供通过国家相关部门资质认证或国胶中心指定的经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卖方交易客户应对商品的基本属性、成色、瑕疵等必须说明的信息进行真实、完整的描述, 并对挂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电子交易合同自系统生成并签署后即视为签订并生效。已生效的电子交易合同不可撤销、变更和转让。
第二十九条 交易客户通过其交易账户进行交易,该账户发生的所有交易行为均视为该交易客户的交易行为。交易客户必须对其交易账户发出的所有交易指令及其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交易客户进行交易应按国胶中心规定向国胶中心交纳交易服务费,国胶中心有权根据市场情况的变化调整交易服务费标准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一条 国胶中心不得开展法律法规以及国发〔2011〕38 号、国办发〔2012〕37 号、云政办规〔2022〕2 号文件禁止的交易活动。
第五章 结算
第三十二条 为保证交易商的资金安全,国胶中心在银行开立第三方资金托管账户,用于结算交易客户的交易履约金、交易服务费、交收服务费及其它相关款项。
第三十三条 国胶中心对交易客户资金实行账户管理,按日序时登记核算交易客户出入资金、交易履约金、交易服务费、交收服务费等明细变动情况。
第三十四条 交易客户资金是指交易客户存于交易平台在银行开立的对公结算账户项下的资金登记分簿中的资金,专门用于结算交易履约金、交易服务费、交收服务费及其它相关款项的资金。该资金登记分簿中资金的转入、转出须通过国胶中心对公结算账户完成,并仅用于该交易平台交易记账。
第三十五条 国胶中心与第三方托管银行合作,通过交易系统对交易客户交易履约金、交易服务费、交收服务费及其它款项进行计算,托管银行划转和管理,防范结算风险。
第三十六条 国胶中心实行每日无负债结算制。每日交易结束后,国胶中心按当日各商品交易量和交易金额结算电子交易合同的交易履约金、交易服务费和交收服务费等,核算出交易客户的各项资金明细变动情况。
第三十七条 每个交易日结束后,国胶中心根据成交情况对客户交易履约金、交易服务费、交收服务费及其它款项进行结算。交易客户的资金不足以支付以上款项时,国胶中心向交易客户发出补足履约金的通知,交易客户须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补足。
第三十八条 当日结算完成后,交易客户可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获取相关的结算数据。
第三十九条 如遇特殊情况造成交易平台不能按时提供结算数据,国胶中心将及时公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十条 交易客户对当日结算数据有异议,应在下一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加盖单位公章)向国胶中心提出。如交易客户在上述规定时间没有提出异议,则视为交易客户已认可结算数据的正确性。
第四十一条 交易客户每天应及时查询国胶中心提供的结算数据,做好核对工作,并将之妥善保存。
第六章 交收
第四十二条 交易客户在提交买入、卖出交收申请后,
买卖双方交易客户须严格按照电子交易合同的约定进行货款收付和商品交收。
第四十三条 卖方交易客户在发布仓单信息前,需按照
国胶中心相关规定完成仓单的注册。
第四十四条 交易客户进行交收须按国胶中心规定交纳交收服务费,国胶中心有权根据市场情况的变化调整交收服务费标准并予以公告 。
第四十五条 为保证买卖双方交易客户履行电子交易合同,卖方交易客户需要在电子交易平台进行交收申报时,必须提供《注册仓单》。
第四十六条 买方与卖方履行交收手续完毕前,卖方不允许将合同的权利及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第四十七条 交易双方交易成交后,交易平台自动生成电子交易合同。交易双方根据电子交易合同线下办理协议交收时,国胶中心不收取交收服务费。交易双方协议交收完成,需将《交收完结单》反馈至市场客服部,交易平台释放交易双方履约金,交收完成。
第四十八条 电子交易合同签订后进入交收阶段, 由买方交易客户到合同约定的交收仓库办理出库或货权转移手续。买卖双方交易客户须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商品交收。交收仓库负责监督商品出库办理,买方提货过程中应保留相关图像、凭证资料,并将这些资料传给云胶中心的市场客服部存档。
第四十九条 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买方交易客户须交付全额货款。若买方交易客户未能按时交付全额货款,卖方交易客户可向国胶中心提出申诉,国胶中心有权根据本交易办法及相关规定对申诉进行处理。
第五十条 在买方交易客户交付全额货款后,若卖方交易客户未能在合同规定时间内交付足量商品或开具发票,买方交易客户可向国胶中心提出申诉,国胶中心有权根据本交易办法及相关规定对申诉进行处理。
第五十一条 因买方交易客户提供资料有误,致使发票作废的,买方交易客户责任自负,买方交易客户提供资料延迟的,卖方交易客户提供发票的时间相应顺延。
第五十二条 交易客户交货时,实际交货数量与合同约定交货数量产生的溢短应当符合国家规定;超过国家规定范围的,以实际交货数量进行结算。
第五十三条 指定交收仓库根据实际发出商品所产生的费用,按规定标准出具凭证,经交易客户核对后,由交易客户支付相关费用。
第七章 风险控制
第五十四条 为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稳定商品市场价格,确保国胶中心合法合规运行,国胶中心建立健全风险控制机制,设立风险控制机构,制定风险控制方案,完善风险控制制度,防范各类金融风险。
第五十五条 风险管理包括:
(一)履约金制度:买方交易客户应当按照交易金额交纳买方交易履约金,卖方交易客户应当按照交易金额交纳卖方交易履约金。
(二)风险警示制度:当国胶中心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或同时采取以下措施:通过电话或约见方式实施谈话提醒、对部分或者全部交易客户发布风险提示函等,警示和化解风险,维护交易客户合法权益。风险警示制度的措施,不得作为对具体价格走势的暗示或者干涉;
(三)报价管理:为了维护市场秩序,避免恶意报价,有效控制交易风险,国胶中心对商品交易实行报价管理;
(四)交易软硬件管理:国胶中心加强电子交易平台和通讯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及时采用新技术更新强化功能,选择非交易时间检修,尽量避免设施设备故障造成交易的中断,保障交易环境安全;
(五)国胶中心根据市场情况发布其它风险管理措施。
第五十六条 国胶中心为保障交易安全有权采取下列临时措施:
(一)暂停个别交易客户部分或全部交易;
(二)国胶中心认为应采取的其它措施。
第五十七条 国胶中心接收交易客户关于风险控制的各类建议,根据市场反应及时研究和决定风险控制措施,保障交易安全。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五十八条 国胶中心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发布国胶中心有关文件和数据资料,向交易客户提供交易行情及相关的行业综合信息。对已经公开发出的信息均视为有效送达。国胶中心对依已发布的信息进行交易的结果不承担责任。
第五十九条 国胶中心对交易、结算、交收资料、交易
数据的保存期限不少于 20 年。
第六十条 国胶中心、交易客户、指定结算银行、指定
交收仓库、指定检验机构等均不得泄露在从事同国胶中心有关业务中获取的商业秘密,不得发布虚假或带有误导性质的信息。
第六十一条 国胶中心的信息归国胶中心所有。未经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和传播。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 国胶中心依据本交易办法及相关规定,对
在国胶中心内从事的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十三条 国胶中心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检查有关政策、法规及国胶中心有关办法、规定的执行和落实情况,确保国胶中心依法规范有序运行;
(二)监督、检查交易客户财务资信状况以及交易运行情况,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市场参与各方的利益;
(三)监督、检查指定交收仓库仓储服务、商品交收以及相关业务的运行情况,确保交收顺利实施;
(四)调解、处理有关交易纠纷,对各种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五)协助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第六十四条 国胶中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可以自行或委托专业人员调查、取证,相关各方应全力配合。
第六十五条 国胶中心禁止下列行为:
(一)妨碍国胶中心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二)拖欠有关费用及款项;
(三)诋毁国胶中心声誉,损坏国胶中心财产;
(四)恶意操纵市场,扰乱交易秩序;
(五)其它违反本交易办法及国胶中心相关规定的行
为。
第十章 违约处理
第六十六条 交易客户应对其在国胶中心进行的交易活动及其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约行为,须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一)买方未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货款及其它相关款项的;
(二)卖方未按规定及时足量交付商品的;
(三)卖方交付的商品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或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
(四)卖方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买卖双方协商后,买方同意延期开具发票的情况除外);
(五)国胶中心认定的其它违约行为。
第六十八条 发生违约后,国胶中心以当面、电话、传真或电子信息等方式通知违约方和对应的守约方,并在必要时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示。
第六十九条 在不损害国胶中心和第三方合法权利的前提下,若买卖双方就违约事宜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国胶中心将在国胶中心技术可行的范围内根据双方的协商结果为双方办理相关手续。若买卖双方就违约事宜未达成和解,双方按照《民法典》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 若买卖双方都违约的,国胶中心为双方进行
调解,调解未果,双方按照《民法典》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 交易客户在办理交收业务过程中蓄意违约的,除按违约处理外,国胶中心视情况取消其交易资格。
第七十二条 交易客户及仓库有义务提供与违约行为相关的证据材料,拒不提供证据的,不影响对事实的认定。
第七十三条 对违反本交易办法及国胶中心相关规定的交易客户、指定交收仓库及其它关联方,国胶中心视情节轻重予以口头或书面提示、公示公告、责令整改、取消交易资格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十四条 交易客户、指定交收仓库、指定检验机构
等在国胶中心交易、结算、交收过程中相互之间发生争议时,
可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向国胶中心申请调解。争议各方经国
胶中心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国胶中心监督协议的履行;若
争议各方协商不成或国胶中心调解无效的,由争议各方依法
解决。
第七十五条 提请国胶中心调解的当事人,应提出书面
调解申请。国胶中心的调解意见书,经当事人确认、签章后
生效。
第十一章 异常处置
第七十六条 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国胶中心可以宣布市场交易进入异常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
(一)地震、水灾、火灾、战争、罢工等不可抗力或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等不可归责于国胶中心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二)因交易客户出现结算、交收危机,可能或已经对正常交易产生严重影响;
(三)国胶中心认定的其它情况。
出现上述异常情况时,国胶中心可以采取调整交易时间、暂停交易、限制出入金等紧急措施。
第七十七条 国胶中心宣布市场交易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前予以公告。国胶中心在市场异常情况下采取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国胶中心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本交易办法解释权属于国胶中心,国胶中心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七十九条 本交易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并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