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国际橡胶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交易客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交易客户的管理,保障交易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交易客户在云南国际橡胶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胶中心”)的业务活动,根据《云南国际橡胶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现货交易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易客户是指经国胶中心审核批准,可在国胶中心从事商品交易的企业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易客户及其从业人员。
第二章 交易客户资格、权利、义务
第四条 申请成为交易客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二)承诺遵守国胶中心的交易规则;
(三)依法登记具备从事橡胶相关行业(包括橡胶及其附属品)的生产、经营、加工与消费资格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包括私营企业、合伙企业、企业分支机构等);
(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经营历史;
(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六)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设施;
第五条 交易客户通过国胶中心交易系统进行会员注册,并线下签署国胶中心制发的入市申请书,提交相关文件,经审核通过后成为交易客户。申请者须对提交的全部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全部法律责任。
申请成为交易客户应当向国胶中心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交易员的授权委托书及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四)交易客户预留印鉴表(含合同章或公章、代表人手工签名清样)。
(五)企业开票信息,收发票人的详细信息。
(六)企业《开户申请表》。
第六条 自收到符合要求的开户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国胶中心市场客服部进行初审,并报风控部批准后,对符合交易客户条件的申请单位进行审核批准。
第七条 交易客户审核通过后,申请单位应当办理如下事项:
(一)管理交易客户的余额账户,确保可以正常参与交易;
(二)缴纳交易客户年服务费;国胶中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客户服务年费收取标准,并在中心网站予以公告。
(三)协助国胶中心办理交易客户的银行托管手续,办理有关人员和印鉴的授权手续;
(四)其他需要办理的事项。
第八条 正式取得国胶中心交易资格后,交易客户拥有一个交易账户;同一申请人不能同时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交易客户资格。
第九条 交易客户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与国胶中心商品交易;
(二)享有国胶中心提供的结算服务;
(三)享有国胶中心提供的交收服务;
(四)享有国胶中心提供的相关信息服务;
(五)使用国胶中心提供的有关设施;
(六)其它依法应享有的权利。
第十条 交易客户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胶中心相关办法、细则;
(二)接受国胶中心的监管;
(三)严格履行相关协议和电子交易合同;
(四)按国胶中心规定交纳全额货款、保证金和各项费用;
(五)及时向国胶中心通报其重大变更事项;
(六)保证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七)维护国胶中心声誉;
(八)对其所属交易账号及密码的保管和使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九)实时关注国胶中心网站;
(十)其它依法应履行的义务。
第十一条 国胶中心禁止交易客户代理他人交易,若交易客户违规代理他人进行交易,交易结果由该交易客户负责,与被代理人发生纠纷时,由该交易客户自行解决,国胶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二条 交易客户在国胶中心进行交易须按照以下标准交纳费用:
(一)交易服务费:交易手续费收取标准如下:
1.卖方手续费按成交金额0.05%收取;
2.买方手续费按成交金额收取:
标准一: 成交金额0.1%(年度成交金额小于5000万元);
标准二:成交金额0.08%(年度成交金额5000万至15000万元);
标准三:成交金额0.06%(年度成交金额大于15000万元)
国胶中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交易服务费收取标准,并在中心网站予以公告。
(二)其他应交纳的费用及标准由国胶中心另行通知;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交易客户及其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国胶中心章程、规则、业务细则等各项业务规定,接受国胶中心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交易客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国胶中心书面报告:
(一)法定代表人变更;
(二)注册资本总额或者股权结构变更;
(三)注册名称、住所、经营范围及联系方式变更;
(四)分支机构的设立、合并、关闭;
(五)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六)其他应当向国胶中心说明的情形。
第十五条 国胶中心有权取消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客户的资格:
(一)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
(二)严重违反国胶中心有关规定的;
(三)不按国胶中心有关规定交纳相关费用的;
(四)国胶中心认定的其它情况。
第十六条 国胶中心每年对交易客户执行国胶中心业务规则的情况进行抽样或者全面检查,交易客户应当根据国胶中心的安排积极配合。
第十七条 交易客户从业人员在国胶中心交易平台从事交易、交收、结算业务的,须经其交易客户书面授权,交易客户从业人员在国胶中心从事的业务活动均由该交易客户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国胶中心按《云南国际橡胶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现货交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云南国际橡胶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