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国际橡胶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现货报盘交易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现货商品交易活动,保护现货商品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云南国际橡胶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胶中心”)现货交易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云南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云南国际橡胶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国胶中心现货报盘交易模式的交易活动。国胶中心、交易客户、指定交收仓库、指定结算银行、指定检验机构以及相关人员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交易术语
第三条 报盘交易是指交易客户通过交易平台进行买入、卖出挂牌,其他交易客户进行摘牌,达成买入、卖出交易的交易模式。
第四条 报盘交易分为买方挂牌和卖方挂牌交易。
第五条 交易保证金是指交易客户在交易平台报盘交易业务发生交易时,确保其履行交易的资金。
第六条 电子交易合同是指交易客户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则及国胶中心的有关规定,通过国胶中心电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而达成的购销合同 。
第七条 交易账户是指国胶中心为交易客户设置的,用以按日序时登记核算交易客户的出入金、服务费及其它款项的账户。
第八条 商品名称是指国胶中心电子交易平台中进行交易的上市商品的名称。
第九条 结算是指根据交易客户的商品交易结果和交易平台的有关规定,对交易客户订货履约金、交易服务费、交收服务费及其它款项进行计算、划转的业务活动。
第十条 《仓单》是指交易客户将符合国胶中心规定(品牌、规格、质量等)的商品交付给国胶中心指定交收仓库保管后,由该仓库开具的记载该批商品数量、质量等相关内容的权属凭证。
第十一条 《注册仓单》是指交易客户将经国胶中心认证品牌商品的《仓单》,提交国胶中心核准并注册后形成的权属凭证。《注册仓单》对应商品的提货只能凭国胶中心出具的《提货单》办理。
第十二条 指定结算银行是指由国胶中心指定的、协助国胶中心办理结算业务的银行。
第十三条 指定交收仓库是由国胶中心指定的,并与国胶中心签约,为国胶中心和交易客户提供仓管服务及商品交收的仓库。
第十四条 指定检验机构是指由国胶中心指定的,为国胶中心和交易客户提供质量检验服务的机构,其检验结果将被国胶中心作为商品是否符合要求的依据。
第三章 交易客户
第十五条 交易客户是指经国胶中心审核批准,可在国胶中心从事商品交易的企业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
第十六条 国胶中心实行客户管理制。凡经过申请、审核并缴纳客户服务年费的交易客户方可进入平台交易。
第十七条 客户应按交易规则的规定缴纳客户服务年费。
(一)客户服务年费收取标准:2000 元/年,实际费用以实际收取的为准。
(二)国胶中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客户服务年费收取标准,并在中心网站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交易客户资格须向国胶中心申请取得,申请者对提交的全部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国胶中心审核申请时,有权要求申请者提供文件资料原件进行比对审查。经国胶中心审核批准后,申请者取得交易客户资格。
第十九条 国胶中心实行一个交易客户设置一个交易账号,客户凭注册时设置的交易账号和密码自行参与交易,客户应妥善保管交易账号和密码,并对自己账号下发生的交易行为及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条 交易客户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国胶中心商品交易;
(二)享有国胶中心提供的结算服务;
(三)享有国胶中心提供的交收服务;
(四)享有国胶中心提供的相关信息服务;
(五)使用国胶中心提供的相关设施;
(六)其它依法应享有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交易客户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胶中心相关办法、细则;
(二)接受国胶中心的监管;
(三)严格履行相关协议和电子交易合同;
(四)按国胶中心规定交纳全额货款、保证金和各项费用;
(五)及时向国胶中心通报其重大变更事项;
(六)保证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七)维护国胶中心声誉;
(八)对其所属交易账号及密码的保管和使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九)实时关注国胶中心网站;
(十)其它依法应履行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国胶中心有权取消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客户资格:
(一)有违反国家相关产业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
(二)违反国胶中心相关规定的;
(三)不按国胶中心相关规定交纳费用的;
(四)国胶中心认定的其它情况。
第四章 交易和交易管理
第二十三条 交易客户通过国胶中心进行现货交易时,在常规交易范围内的商品,交易客户可自主申请交易;非常规交易商品,需经国胶中心审核批准并予以公告后,方可上线交易。
第二十四条 国胶中心每个交易日对拟交易商品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基本信息予以公示,公示后开始交易。
第二十五条 交易系统交易时间:
现货报盘交易的交易时间全天候开放,交易双方按照实际进行挂牌、摘牌。
第二十六条 国胶中心的现货交易报价(价格)为含税价格。报价单位为:人民币(元);成品交易计量单位为:吨;原料交易计量单位为:公斤。
第二十七条 商品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保证金可用于交易违约和合同违约的赔偿。交易客户应当按照拟成交金额的20%缴纳交易保证金,交易客户也可用《注册仓单》申请抵充其保证金。
第二十八条 交易客户在现货报盘交易进行交易,国胶中心不收取履约保证金,但收取交易服务费。货物交收和货款支付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确定,交易双方挂、摘牌完成后,由双方按照合同条款线下执行合同,国胶中心不监督交易双方合同完成情况,对货物交收和货款支付不承担责任。国胶中心有权对交易双方的交收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第二十九条 交易流程:
(一)交易客户确认在国胶中心有足额保证金;
(二)挂牌方应根据交易系统的要求选择交易品种, 如实填写商品属性(包括货品规格、交货时间、数量、价格等内容);
(三)挂牌方挂牌成功,系统即按照标的总金额和手续费比例计算并扣除交易手续费。
(四)挂牌商品被摘牌之前,挂牌方可撤销未成交的委托标的,系统同时退回已收取的交易手续费。
(五)摘牌方通过交易系统在确认挂牌方的成交条件后,输入有效的摘牌指令,经系统确认后即成交,系统生成电子交易合同。
(六)摘牌成功后,系统即按照成交金额和手续费比例计算并扣除交易手续费。
(七)委托标的在被摘牌之前一直有效,交易客户双方应及时确认签收。
第三十条 电子交易合同自系统生成并签署后即视为签订并生效。已生效的电子交易合同不可撤销、变更和转让。
第三十一条 交易客户通过其交易账户进行交易,该账户发生的所有交易行为均视为该交易客户的交易行为。交易客户必须对其交易账户发出的所有交易指令及其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交易双方通过交易系统进行交易,均应向国胶中心支付交易服务费,由系统从交易双方交易账户中扣划;
交易手续费收取标准如下:
1.卖方手续费按成交金额0.05%收取;
2.买方手续费按成交金额收取:
标准一: 成交金额0.1%(年度成交金额小于5000万元);
标准二:成交金额0.08%(年度成交金额5000万至15000万元);
标准三:成交金额0.06%(年度成交金额大于15000万元)
国胶中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交易服务费收取标准,并在中心网站予以公告。
第五章 资金和结算
第三十三条 国胶中心在各指定结算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用于结算交易客户的交易订货履约金、交易服务费、交收服务费及其它款项。
。
第三十四条 国胶中心对交易客户存入指定结算账户的保证金实行分账管理,为每一会员设立资金明细帐户,按日序时登记核算每一会员出入金、履约保证金、手续费等。
第三十五条 国胶中心实行每日无负债结算制。每日交易结束后,国胶中心按当日各商品交易量和交易金额结算电子交易合同的订货履约金、交易服务费、交收服务费及其它款项等,核算出交易客户的各项资金明细变动情况。交易客户的资金不足以支付以上款项时,国胶中心向交易客户发出补足保证金的通知。
第三十六条 交易双方交易成交后,交易平台自动生成电子交易合同。交易双方根据电子交易合同线下办理协议交收时,国胶中心不收取交收服务费。
第三十七条 当日结算完成后,交易客户可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获取相关的结算数据。
第三十八条 如遇特殊情况造成交易平台不能按时提供结算数据,国胶中心将及时公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十九条 交易客户对当日结算数据有异议,应在下一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加盖单位公章)向国胶中心提出。如交易客户在上述规定时间没有提出异议,则视为交易客户已认可结算数据的正确性。
第四十条 交易客户每天应及时查询国胶中心提供的结算数据,做好核对工作,并将之妥善保存。
第六章 交易商品质量管理
第四十一条 交易商品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非国标按行业标准)执行。
(一)国产标准胶按 GB/T8081-2008(天然标准橡胶)执行,如国家标准进行变更、更新的,则按照最新国家公布的标准内容为准。
(二)国产浓缩乳胶按国家标准 GB/T8289-2008 执行,如国家标准进行变更、更新的,则按照最新国家公布的标准内容为准;
(三)进口橡胶按国际标准执行。
第四十二条 如买方货权转移或出库前对商品质量有异议的,可委托国胶中心指定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对商品质量进行检验。经检验商品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的,按合同违约处理。
第七章 交收
第四十三条 交易双方交易客户须严格按照电子交易合同和本细则办理交收。
第四十四条 交易双方交易成交后,交易平台自动生成电子交易合同。买方提出交收申请,卖方确认交收申请,交易双方按电子交易合同办理交收。
第四十五条 交易双方根据电子交易合同线下办理协议交收时,国胶中心不收取交收服务费;如需国胶中心代理交收服务的,除实际发生成本费用外,另收取代理交收服务费(按合同金额1%收取)。国胶中心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交收服务费标准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六条 交易双方进入交收流程后,不允许将合同的权利及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第四十七条 交易双方须在电子交易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交收。未按电子交易合同约定履行的一方,视为违约方,国胶中心有权根据本细则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八条 协议交收流程如下:
(一) 交易双方在协议交收时必须按电子交易合同信息确认交收信息,包括:交收数量、交货方式、结算方式、交收地点等信息;若交易一方对协议交收有补充需求可与另一方进行协商,双方协商无果按电子交易合同信息进行交收。
(二) 买方按电子交易合同的约定将货款汇至卖方账户;卖方按照电子交易合同约定将商品交付买方;
(三)买方应在货权转移或出库前对合同项下商品信息进行核实;如对商品提出异议,应先与卖方协商沟通,在货权转移或出库前沟通无果可书面通知国胶中心,申请国胶中心对交易双方进行调解协商。协商不成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规定执行。
(四)卖方交收后按合同约定向买方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八章 风险控制
第四十九条 为保障交易安全,维护交易客户的合法权益,国胶中心制定《云南国际橡胶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交易平台风险管理办法》,控制交易市场风险。
第五十条 风险管理包括:
(一)履约金制度:买方交易客户应当按照交易金额交纳买方交易履约金,卖方交易客户应当按照交易金额交纳卖方交易履约金。
(二)风险警示制度:当国胶中心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或同时采取以下措施:通过电话或约见方式实施谈话提醒、对部分或者全部交易客户发布风险提示函等,警示和化解风险,维护交易客户合法权益。风险警示制度的措施,不得作为对具体价格走势的暗示或者干涉;
(三)报价管理:为了维护市场秩序,避免恶意报价,有效控制交易风险,国胶中心对商品交易实行报价管理;
(四)交易软硬件管理:国胶中心加强电子交易平台和通讯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及时采用新技术更新强化功能,选择非交易时间检修,尽量避免设施设备故障造成交易的中断,保障交易环境安全;
(五)国胶中心根据市场情况发布其它风险管理措施。
第五十一条 国胶中心为保障交易安全有权采取暂停个别交易客户部分或全部交易措施;国胶中心认为应采取的其它措施。
第五十二条 国胶中心采集交易客户关于风险控制的各类建议,根据市场反应及时研究和决定风险控制措施,保障交易安全。
第九章 违约和处理
第五十三条 交易客户应对其在国胶中心进行的交易活动及其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约行为,须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一)买方未按电子交易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货款及其它相关款项的;
(二)卖方未按电子交易合同约定及时足额交付商品的;
(三)卖方交付的商品质量不符合电子交易合同约定标准的;
(四)卖方未按电子交易合同约定开具发票的(交易双方协商后,买方同意延期开具发票的情况除外);
(五)买方或卖方违反电子交易合同的其他约定的。
(六)国胶中心认定的其它违约行为。
第五十五条 出现违约情况时,违约方除按电子交易合同及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外,国胶中心有权对违约方采取其他处理措施。
第五十六条 国胶中心发现交易客户存在违约行为的,国胶中心以当面、电话、传真或电子信息等方式通知违约方和对应的守约方,并在必要时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示。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电子交易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或者根据电子交易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五十七条 交易双方在不损害国胶中心和第三方合法权利的前提下,就违约事宜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国胶中心根据双方的协商结果为双方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十八条 出现双方均违约时,国胶中心暂时冻结交易双方的保证金;交易双方自行协商解决或向国胶中心申请调解,协商不成或调解无效的,可根据合同相关约定提交国胶中心所在地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国胶中心根据相关生效的法律文书对保证金做相应处理。交易双方的交易服务费、交收服务费等国胶中心已收取的费用不予退还。
第五十九条 交易客户发生违约时,国胶中心有权对该交易客户其它资金和所持商品等均可做暂时冻结处理。
第六十条 交易客户在办理交收业务过程中蓄意违约的,除按违约处理外,国胶中心有权取消其交易资格,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十一条 交易客户及指定交收仓库有义务提供与违约行为相关的证据材料,拒不提供证据的,不影响对事实的认定。
第六十二条 对违反本细则及国胶中心相关规定的交易会员、指定交收仓库及其它关联方,国胶中心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章 争议的解决
第六十三条 交易客户、指定交收仓库、指定检验机构等在国胶中心交易、结算、交收过程中相互之间发生争议时,可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向国胶中心申请调解;争议各方经国胶中心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国胶中心监督协议的履行,国胶中心监督履行的行为不对任何各方产生任何责任;若争议各方协商不成,或国胶中心调整无效的,由争议各方依法解决;国胶中心的调解不作为处理争议的任何前置程序,争议双方的当事人可不向国胶中心申请调解,而直接向交易中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四条 提请国胶中心调解的当事人,应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国胶中心的调解意见书,经当事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国胶中心对交易、结算、交收电子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十年。
第六十七条 本细则由云南国际橡胶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六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