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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规则
云南国际橡胶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资金和结算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2-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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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国际橡胶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资金和结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云南国际橡胶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简称国胶中心”)业务的正常进行,保障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云南国际橡胶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结算是指根据交易客户的商品交易结果和交易平台的有关规定,对交易客户订货履约金、交易服务费、交收服务费及其它款项进行计算、划转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 指定结算银行是指由国胶中心指定的、协助国胶中心办理结算业务的第三方资金托管银行。

第四条 交易客户资金是指交易客户存于交易平台在银行开立的对公结算账户项下的资金登记分簿中的资金,专门用于结算交易履约金、交易服务费、交收服务费及其它相关款项的资金。

第五条 资金登记簿是交易客户依托国胶中心对公银行结算账户建立的内部资金管理电子簿记,可以实现资金按照不同性质管理并记录的功能,是包括主体账户和以其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全部资金分簿的统称资金登记簿是以电子登记簿形式进行管理,隶属于结算账户并与其配套使用,不能脱离主体结算账户独立存在或使用.

第六条 国胶中心实行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第七条 国胶中心对交易客户的订货履约金、交易服务费、交收服务费及其它款项进行结算和管理。

第八条 国胶中心在各指定结算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用于结算交易客户的订货履约金、交易服务费、交收服务费及其它款项

第九条 交易平台仅为经国胶中心核准的交易客户提供资金结算服务。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国胶中心系统交易的结算活动,国胶中心各部门、交易客户、指定结算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资金管理 

十一 国胶中心对交易客户资金实行账户管理,按日序时登记核算交易客户出入资金、订货履约金、交易服务费、交收服务费及其它款项等明细变动情况

第十二条 交易客户通过国胶中心指定交易平台完成会员注册后,将通过交易平台在银行开立的对公结算账户项下开立资金登记分簿,用于交易客户在平台交易记账处理,该资金登记分簿中资金的转入、转出须通过国胶中心对公结算账户完成,并仅用于该交易平台交易记账

第十三条 资金登记分簿不是银行结算账户,交易客户须在注册时进行同名出入金绑定银行对公结算账户,绑定成功后,交易客户在进行资金转入转出时,系统自动校验资金登记分簿名称和公司名称。

十四 国胶中心实行每日记账制度。每日日终,交易结算部根据各银行的流水信息登记银行日记账。

十五  国胶中心实行每日对账制度。每日日终,分别核对结算账户资金和交易系统结算报表资金,做到账账相符。

第十 国胶中心财务部实行每日核查制度。每日日终,核查结算账户资金和交易系统结算报表资金,确保交易客户资金安全。

第十 国胶中心和指定结算银行本着准确、高效的原则为交易客户办理出入金业务。国胶中心仅在银行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出入金业务。

第十八条 交易客户资金登记簿中未被冻结的资金,交易客户可按实际及时转出,交易客户对申请划转资金的合法有效性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商,国胶中心可限制其资金划出:

(一)   涉嫌重大违法违规的;

(二)   因投诉、举报、交易纠纷等被司法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正式通知的

(三)   国胶中心认为必要的其它情况。

第二十条 交易客户应加强交易资金管理,严格执行国胶中心的有关规则、规定。

 

第三章 结算管理 

二十一 国胶中心设立结算部门。结算部门为交易客户通过国胶中心电子交易平台成交的电子购销合同进行统一结算,对交易客户的交易履约金、交易服务费、交收服务费及其它款项进行计算、划拨和管理,防范结算风险。

第二十二 结算部门对国胶中心发生的商品电子交易进行统一结算

第二十三条  结算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办理指定银行约定的资金往来划转业务 

(二)按规定管理与交易结算相关的资金;

(三)核对交易客户的结算数据和结算报表 

(四)统计、登记和报告交易结算情况,为国胶中心提供各种结算统计报表; 

(五)保管结算资料及相关凭证、单据,保证其真实完整,且保管时间符合国家及国胶中心的相关规定;

(六)控制结算风险,保证合同的履行;

(七)协助处理交易商交易中的账款纠纷;

(八)国胶中心认为必要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 国胶中心各部门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条款的约定,保守国胶中心和交易客户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五条 国胶中心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向交易客户收取交易服务费、交收服务费等费用。

第二十六条 交易客户的资金通过结算账户办理。

第二十七条 国胶中心实行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每日交易结束后,国胶中心按当日各商品交易量和交易金额结算电子交易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交易服务费、交收服务费等,核算出交易客户的各项资金明细变动情况

第二十八条 每个交易日结束后,国胶中心对客户交易保证金、交易服务费、交收服务费及其它款项进行结算。交易客户的资金不足以支付以上款项时,国胶中心向交易客户发出补足保证金的通知。

第二十九条 交易客户的资金不足时,交易客户应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补足资金,否则不能进行新的交易。

第三十条 交易双方交易成交后,交易平台自动生成电子交易合同。交易双方根据电子交易合同线下办理协议交收时,国胶中心不收取交收服务费。交易双方协议交收完成,按照国胶中心交易平台要求确认款项和货物完成情况,交易平台释放交易双方履约金,交收完成

第三十一条  当日结算完成后,交易客户可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获取相关的结算数据。

第三十二条  如遇特殊情况造成交易平台不能按时提供结算数据,国胶中心将及时公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十三条  交易客户对当日结算数据有异议,应在下一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加盖单位公章)向国胶中心提出。如交易客户在上述规定时间没有提出异议,则视为交易客户已认可结算数据的正确性。

第三十四条  交易客户每天应及时查询国胶中心提供的结算数据,做好核对工作,并将之妥善保存。

 

第四章 指定结算银行

第三十五条 结算银行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全国性的商业银行; 

(二)在全国各主要城市设有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 

(三)拥有先进、快速的异地资金划拨手段; 

(四)国胶中心认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符合以上条件,并经国胶中心同意成为结算银行后,结算银行与国胶中心应签订相应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规范相关业务行为

第三十六条  国胶中心在指定结算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用于结算交易客户的订货履约金、交易服务费、交收服务费、出入金等相关款项。

第三十七条  指定结算银行与国胶中心须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规范相关业务流程。

第三十八条  指定结算银行的职责和业务范围

(一)为国胶中心开设结算账户;

(二)为交易客户开设资金账户;

(三)配合国胶中心划转客户资金;

(四)配合国胶中心建立数据对账制度;

(五)根据国胶中心的交易客户要求,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前提下提供各类金融服务;

(六)保守国胶中心和交易客户的商业秘密。

第三十九条  交易客户在开户时,需要与国胶中心、指定结算银行签订三方协议。

 

第五章  附则 

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云南国际橡胶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条 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